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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文化研究会 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24 11:16:3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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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是代表研究会开展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研究会正常活动的开展保障,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了规范研究会的印章使用,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研究会的印章包括:
(1)“宁波市水文化研究会”印章;
(2)“宁波市水文化研究会财务专用章”印章;
(3)法人代表印章。
二、研究会印章的保管:法人代表印章由会计保管,研究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秘书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
1、研究会内部印章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定稿签批打印,不再另行作印章使用审核,但印章文件需备案归档。
2、非研究会发文的文件印章,需报秘书长审批,批准方可盖章,并作记录。
3、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和使用,除收据盖章外,其它用章行为均需报秘书长审批,非常规使用需作记录备案。
4、研究会印章原则上在秘书处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需报秘书长审批,并由办公室备案。
5、研究会印章文件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办理,不得承接外单位人员直接用章事宜。
6、研究会印章原则上不得在空白信函、证明、便笺等凭证上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秘书长审批,并注明事由、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方可加盖。
7、办公室设印章使用记录登记簿,对非常规用章记录备案。
8、研究会印章内容、数量、保管人员变动,此制度随之调整,由秘书长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研究会名义对外出具重要公函、证明、项目申报、对外发文及报表等。
2、使用印章前,报协会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加盖。
 
(本制度自2014年7月17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