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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水文化研究会 人事管理考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24 11:13:5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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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研究会人事管理考核工作,以适应研究会事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水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长职责
(一)研究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会重要会务。
第二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常务)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秘书职责
(一)负责研究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研究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做好研究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研究会年检、换证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研究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需经研究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秘书处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纪律的管理、工资福利的发放等工作,并负责本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使用应本着实用、工作范围需要、工作性质允许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招收录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受刑事、治安处罚,有吃苦耐劳精神,身体健康。
第九条 新招收人员试用期满后若继续录用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一个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秘书处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证和基本社会保险,并报送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由研究会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岗位工作确定,不低于宁波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
第三章 人事任免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水文化建设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提出候选人,须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培训
第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研究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秘书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十八条 凡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例会及活动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可预知的请假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提前向秘书处负责人递交假条,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注:本制度自2016年7月21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