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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与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24 11:10:06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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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水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水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研究会会员向研究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研究会会员缴纳会费每年的标准为: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理事单位为2万元,单位会员为5000元,个人会员为100元。对于愿意多缴会费,资助研究会开展研究工作的,本研究会将铭录传颂。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规范管理。遵循“量入而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会费支出范围主要有事业费支出、会议费支出、办公费支出、印刷费支出、工资补助支出、其它合理开支。
第六条 研究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管理。日常性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的经费或一次性数额较大的费用须列出预算报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对于支付的每一笔现金,均应取得相关的原始凭证和经手人签字。每张发票报销均要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入账。较大额度支出报销均需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支出与报销。
第八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收据”。按规定,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费用管理中列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
第九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经研究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且不说明理由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条 研究会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正确执行,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研究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研究会编报的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规定的修改权归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作为研究会章程附件,当本研究会终止时,同时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