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文印)管理制度
- 研究会公文由秘书处专职人员统一验收、登记、归档和销毁,接受市水利局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 公文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及相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必要时,可做电子文本保存并归档。个人不得擅自保存应该归档的公文。
2、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协办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副本。公文复印件和传真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按正式文件管理方式办理。
- 没有归档及保存价值的公文,由秘书处专职人员按规定列出清单,经过鉴别和复核并经研究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定期、定点进行销毁。
- 加强对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落实文件资料柜的防尘、防霉、防虫等安全防范措施,推进研究会档案(文印)工作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 研究会因对外发文等使用公章,须经研究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妥善做好各类印章的保管工作。
( 本制度自2014年7月17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